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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注册安全主任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者:宣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0-06-09 08:42:23

关于举办注册安全主任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精神,推进我市注册安全主任队伍的建设,帮助企业单位培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人员,提高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水平,我中心定于2010618日举办初级安全主任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培训并申报初级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三年;

2、具有大专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二年;

3、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一年。

二、培训内容:

   《广东省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大纲(试行)》(粤安监管[2001]9号)所规定的培训内容,共有九部分。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颁发《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

三、培训时间:

20106182010624,共计七天面授,617报到。

四、报到地点:

1、培训报到交费地点:清远市连江路城建大厦首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教中心(即金沙商务大厦旁)

2、上课地点清远市连江路4号区之二栋正鑫大酒店四楼会议室,请学员自行前往。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市的有关收费要求,统一收取培训费每人770元(含教材费、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办证费等)。

六、有关要求: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⑴、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注册安全主任或者委托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⑵、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⑶、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注册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2、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按上述规定认真组织和选派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并配备相应的注册安全主任。

请各单位将所附《注册安全主任培训班报名表》填好后,于617日前传真至清远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地址:清远市连江路城建大厦首层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梁健元139266827353366335,李健蔚:137269500423851155传真:3851155)。

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2张(办证备用)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或证明,开班时交到班务老师处。

附件:《清远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班报名表》

                             

 

 

 

 二○一○年六月四日

 

 

 

 

 


参加培训班报名回执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是否住宿

1

 

 

 

 

2

 

 

 

 

3

 

 

 

 

4

 

 

 

 

5

 

 

 

 

请于17日前传真到市安监局宣教中心.